我国P2P网络贷款的模式异化及其风险管控

    2016-02-21

我国P2P网络贷款的模式异化及其风险管控



摘 要:与国外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相比,我国P2P网络贷款表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本文界定了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边界,以发展边界为基准,对我国P2P平台出现的各种模式异化现象,包括产品异化、服务目标异化、风险控制异化等现象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归纳分析,进一步总结了我国P2P平台出现模式异化的动因。在此基础之上,就如何对我国P2P平台的模式异化进行监管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自2013年以来,P2P网络贷款在我国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态势,然而,P2P平台并没有如理论预期那样表现出持续性,一波又一波的倒闭潮向人们展示了P2P平台的脆弱性。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有75家P2P平台发生倒闭和无法提现的现象,而2014年全年共有270家平台相继倒闭,其中仅12月就出现问题平台92家。尽管倒闭潮给予人们风险警示,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之下,P2P平台的风险仍在持续爆发。P2P出现的阵痛,主要症结还在于我国P2P平台在快速扩展的过程中偏离了P2P的本质业务,当前大部分P2P平台的服务目标、产品设计、风控手段相对于最初的P2P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各种新模式令P2P日渐远离信息中介的本质,并实质演变为资金中介。加上监管环境的缺乏,令P2P行业乱象丛生,出现风险积聚、平台频频倒闭等一系列问题。

一、P2P平台的发展边界界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小额借贷,小额借贷模式是由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随着经济的增长、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的主要形式演变为"网上"和"网下"并行的模式,"网上"模式主要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电商小贷。

  P2P网络贷款2007年之后才由国外引入国内,在我国发展的初期,国内的P2P网络贷款还处于模式复制阶段,主要是借鉴国外平台如Zopa、Prosper等采用的纯信息中介模式,平台只负责交易的线上撮合,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如国内首家P2P平台拍拍贷即采用这一模式。这一模式有利于平台数据的积累,不触任何红线,是最为规范的P2P平台,但存在的问题是需要前期培养竞争力,如果没有用户基础,则很难实现盈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之后成立的绝大多数P2P平台并未沿着国外的路径展开,而是偏离了这一基准模式,走向了模式异化的道路,平台性质趋于复杂化。

  尤瑞章和张晓霞(2010)对P2P在线融资模式在中国与国外的发展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由于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较大差异,我国的在线融资模式相对国外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然而,P2P的本土化发展少不了创新和革命,在适应中国市场的情况下,各种新的P2P模式只要不触犯相关法规,都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这也是监管层的态度。我国P2P平台相对于国外平台的各种模式差异究竟属于模式异化还是模式创新,其界定必须要以清晰的P2P网络贷款的发展边界为前提。国内外早有学者就互联网化对企业边界影响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朱德进(2012)等。然而,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边界还无所涉及,这也显示了互联网金融的新生特性及其边界研究的迫切性。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明确提出了P2P网络贷款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进一步,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确提出了P2P的十大监管原则:P2P监管要遵循P2P网络借贷业务本质;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要明确P2P机构信息中介的本质;P2P网络借贷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诺本金收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坚持服务小微。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实质上是对我国P2P平台的发展边界进行的界定。虽然相关的监管法律还未最终落地,但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的提出反映出我国监管部门对P2P监管的思路已逐渐明晰。我们以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为基准,对我国P2P网贷市场的模式异化现象进行分析。


二、我国P2P平台的模式异化现象

  在我国,大部分P2P平台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早已突破了四条红线以及十大监管原则所限定的发展边界,出现了模式异化现象。总体来看,当前我国P2P平台的模式异化现象已经不是个例,模式异化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P2P平台的服务目标异化

  国内外近年的研究表明小额贷款机构明显出现了服务的目标偏移(mission drift)现象,即服务目标不再是为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越来越愿意为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服务(Montgomery和Weiss,2006;Coleman,2006)。相关研究表明小额贷款在我国也存在目标偏移现象(刘西川、黄祖辉和程恩江,2007;周孟亮和李明贤,2010)。

  随着小额贷款网络化的发展,目标偏移的现象越发明显。国外的P2P平台主要针对被正规金融所排斥的个人,与之相比,中国式P2P网贷极大拓展了其目标客户范围。2013年的网贷产品类型统计显示:企业贷款金额占比近70%,这代表整个行业已改变了国外网贷"个人对个人"为主导的业务模式。当然,向小微企业贷款并没有脱离P2P的本质,关键问题在于我国P2P平台在企业客户的选择上有服务目标上移的倾向。如P2P平台雪山贷在2015年推出的"优安贷"产品实质上演变为一种P2B产品,其定位为"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对接、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目前,雪山贷已面向铁路建设、电力、新能源、航空航天、钢铁等多个领域的300余家大型央企、国企发出邀约,表达了向其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的强烈意愿和能力。由P2P平台衍生而来的网络借贷平台投促金融则采用了P2G的模式,即个人对政府项目的发展模式,其对于准入企业的审核有较高的门槛。平台项目主要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公益)类项目建设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一类项目均有政府信用介入。例如,其首个项目为四川省简阳市的"一江两岸"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项目公司通过平台融资3000万资金。

  服务目标的上移背离了P2P网络贷款产生的初衷,即为被正规金融所排斥的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也与十大监管原则中坚持服务于小微的原则相悖。其实质是走上了传统金融追求金融贵族属性的老路,有可能使P2P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二)P2P平台的产品异化

  基准的P2P平台贷款产品主要是信用贷款,而在中国的实践中,还创造出了几乎涉及到各项银行业务的贷款类型,如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委托贷款、供应链金融、票据贴现贷款、资产证券化,甚至还包括股票、期货的配资等。由于不存在相应的监管,其便捷程度甚至超过了银行。这些产品很多都突破了P2P网贷应有的发展边界,所涉及到的风险超出了P2P平台的承受能力。

  P2P平台的一些产品不是直接实现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匹配,而是将资金的供需人为分割开。例如以平台自有资金出借给需求方,再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即平台以总裁唐宁为资金中介,以其名义将平台自有资金借给线下借款人,然后将众多债权从时间和金额上进行拆分,打包成各种理财产品转让给真实的资金出让方,从中赚取息差收益。因此,宜信模式的实质是将债权拆分和转让,形成无抵押有担保的线下交易模式,通过理财产品的出售等形成资金池,使平台由单纯的供需撮合者演变成具备吸储、放贷及理财等诸多银行功能的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其贷款对象由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演变成任何的资金需求方,例如宜信曾公开承认其大量资金在东北地区开展了多个房地产项目。

  还有一些平台利用虚构产品归集资金。例如许多P2P平台在成立之初都推出了"秒标"产品。"秒标"即在借款标的满标之后立即到期还本付息的高收益、超短期借款。其实质上是P2P平台人为虚构的借款需求,其背后的实际借款人就是P2P平台自身。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参与,迅速提升平台人气。也有部分平台会通过虚构标的开展自融资业务,这些行为都涉嫌以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超出了P2P的发展边界,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如2013年中国P2P行业的第一大案"优易网卷款2000万元事件"就是利用"秒标"卷走了投资者的大量资金。

  P2P平台的产品异化使得平台自身脱离了其中介的性质,直接参与到资金的借贷过程中,并置自身于风险之中。

  (三)P2P平台风险控制的异化

  P2P如何把握好风险控制最为关键。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卖点在于利用大数据对客户资信进行评估,以快捷和低廉的成本把握好风险准入门槛。例如阿里、京东等电商小贷依托于电商平台,实现了利用多年累积的大笔交易数据向平台客户进行放贷的目标。然而,我国大多数P2P平台都是近两三年刚刚建立的,还处于数据累积阶段,还谈不上对海量数据的整合利用。即使有极少数平台开始使用大数据,如国内的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基于八年大数据,利用自主研发的魔镜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逾期风险进行分析,然而,网络化的环境下,客户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及分散性,各个平台之间的信息孤岛模式也不利于大数据发挥作用。虽然央行的征信系统覆盖了全国8亿多人、近2000万家企业的信用记录,然而,出于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这一系统目前并没有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

  于是,一些平台为了降低客户资金风险、打消客户的疑虑,采取了一些异化的风险控制模式。例如对借贷进行担保或者实行风险备用保证金制度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利用自有资金对贷款提供担保的典型代表是红岭创投,当借款出现逾期、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时,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给投资人。这种模式增加了平台自身的风险,对平台的风控能力有极高的要求。备用保证金制度模式的典型代表则是人人贷,为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人人贷会向资金的需求方收取风险备用保证金。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除了AA级别的借款人不支付费用,其他信用级别的借款人需一次性支付期初借款金额的1%~5%作为风险备用保证金。备用保证金模式一方面加大了资金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备用保证金的额度实际上远远不能覆盖资金面临的风险,从而也加大了平台自身的风险。

  也有一些平台借助于第三方小贷机构或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如陆金所引入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平台的线上产品提供融资担保。有利网则干脆让小贷机构和担保机构推荐借款人,将其借款项目发布在网站上,并由推荐的小贷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本息担保。这种方式中虽然平台自身没有介入担保,但仍存在较大风险。因为大部分引入担保机构的平台都没有披露担保的比例,也没有披露担保机构的相关信息。按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五倍,最高不得超过十倍。由于相关信息没有披露,无法得知担保余额是否超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上限以及,平台是否处于风险之中。此外,我们还要警惕担保公司通过网贷平台为自己进行融资,进而给平台及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模式异化的成因

  (一)居高不下的运营成本是我国P2P网贷平台模式异化的内因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贷款歧视及信用配给现象,中小企业及个人借贷往往需要借助小贷公司及民间借贷,小贷公司及民间借贷在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障碍,也导致借款者需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理论上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最大的革新在于信息的生产与处理方式上(皮天雷,赵铁,2014),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快信息数据处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及金融风险,从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贵的问题。

  然而,我国网络贷款市场的现实状况却并不令人乐观。《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网络贷款综合收益率为17.86%。而且这一数据仅指P2P投资者的收益,并不包括P2P借款人的其他融资成本,除了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成本,P2P借款人还要承担平台费、管理费、担保费等非利息费用。融资者资信不透明使P2P网贷融资的非利息费用高企,大幅推高了P2P融资者的实际融资成本。依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发布的名义利率数据进行推算,2014年近半数P2P平台实际融资成本在20%以上,高于线下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不仅是P2P贷款融资成本高过小贷公司,电商小贷的融资成本也偏高。例如,一向以大数据标榜的阿里小贷的融资成本其实也并不低。阿里小贷的贷款种类包括订单贷款以及信用贷款,均采用按日计息的利息结算方式。目前,订单贷款的日利率0.05%,折合年化利率超过20%,信用贷款的日利率为0.055%,折合年化利率超过22%。

  综观我国P2P网贷的高成本特性,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信息技术的利用尚不充分以及风险控制手段名不符实,目前还不能通过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及运营成本。国外由于信用社会机制较为完善,违约成本很高,因此纯线上的模式可以在低风险的业务情况下得以延续,在目前还难以有效通过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的情况下,我国对信用的维系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抵押和担保,成本难以下降。因此,纯信息中介式的P2P平台在我国很难实现盈利,P2P企业不得不通过各种模式异化手段规避这一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是我国P2P平台模式异化的外因

  P2P出现的隐痛本质上是由于无视业务发展的边界、盲目冒进式发展造成的。虽然我国已经明确了银监会P2P平台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也划定了P2P平台的四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是正式的法律法规毕竟尚未落地,相关制度的建设也跟不上P2P平台的发展步伐。因此,监管主体对P2P部分业务的监管尚缺乏依据。此外,互联网金融还是实现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载体之一,监管部门始终面临着监管的两难问题:若监管过严,则不利于金融创新;若监管过松,就会导致其野蛮生长。于是,出于对金融创新的鼓励和包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始终保持宽容的态度,这些都为我国P2P平台的模式异化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

  四、P2P平台模式异化的风险管控

  P2P平台最核心的使命是完成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的服务,尽管我们需要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应该允许具体模式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但也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超越边界的行为,既不被市场监管制度所允许,又与P2P平台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背离。我们需要多方位对我国P2P平台模式异化的可能风险进行管控。

  (一)发挥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机制

  鼓励创新不等于放弃监管,P2P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约束。我们必须认清P2P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明确界定P2P模式发展的边界。当前我国P2P行业乱象丛生,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与标准面临诸多困难,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从宏观层面加强对行业的引导,如建立健全基础性法律及配套法律体系,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确立P2P网络贷款的法律地位,厘定发展方向。还要从微观层面制定更加明晰的监管细则,如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行业准入门槛、经营性质、组织形式,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明确界定行为边界,包括其法律边界、空间边界、产品边界、服务边界等。

  (二)实现产品创新的利润驱动机制

  我国金融业现实存在的金融抑制和金融需求的不匹配性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现实基础,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必须要立足于这一基础。金融抑制主要体现在针对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必须是针对这部分群体的需求,是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因此,P2P平台需要走产品驱动型发展道路,要为所有客户提供便捷化、小额、成本合理的金融服务,这需要P2P平台根据特定对象的需求特征,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创新产品,提高客户对金融产品的体验满意度。从客户群体方面看,中低端客户对金融服务接触较少,对业务了解也相对较少,因此还需要P2P平台通过丰富产品条线、优化产品要素,为中低端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突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简单化。通过产品创新而不是模式异化整合碎片化的金融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避开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直接竞争,提升平台自身竞争力,实现平台的盈利目标。

  (三)构建多层次的风险管控机制

  首先,从发展P2P的外部环境出发,需要构建多层次、覆盖全国的、基于大数据的P2P网贷信用征信系统。第一层次是对于央行征信系统的利用,这一系统目前并没有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需要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框架明确、数据安全相关制度有效建立、技术平台较为成熟之时,才能将央行征信系统接入P2P平台。第二层次是第三方征信机构,长期以来,我国不允许民间机构参与个人征信业务,2015年1月,央行已批准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首批八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随着这一管制的进一步放松,P2P平台需要合理利用民间机构征信系统,获得覆盖更多人群、维度更丰富的数据。另外还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全覆盖、高效率的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市场抉择为主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参考文献:

  [1]Montgomery H. and J. Weiss. Can Commercially-oriented Microfinance Help Meet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Evidence fromPakistan[J]. World Development,2011,39(1):87-109.

  [2]Coleman B. E. Microfinance in Northeast Thailand:Who Benefit and How Much?[J]World Development,2006,34(9):1612-1638.

  [3]尤瑞章,张晓霞.P2P在线借贷的中外比较分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0(3).

  [4]朱德进.现代网络技术下企业边界如何决定[J].社会科学战线,2012(1).

  [5]刘西川,黄祖辉,程恩江.小额信贷的目标上移:现象描述与理论解释--基于三省(区)小额信贷项目区的农户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7(8).

  [6]李明贤,周孟亮.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扩张与目标偏移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0(12).

  [7]皮天雷,赵铁.互联网金融:逻辑、比较与机制[J].中国经济问题,2014(7).

作  者:丁杰    马柱    

出  处:《新金融》2015年第9期


[报告关键词]:   P2P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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