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与监管

中国影子银行与监管


2014131日,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濒临违约,最终却由政府协调安排相关机构接手埋单,保持了刚性兑付。这一严重的市场违约事件的解决路径,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关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问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影子银行监管机制走向,不仅将决定影子银行体系的存续,也牵涉中国金融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型等重大宏观问题。

本文从金融结构转型视角关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问题。第一部分简析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起因和作用。第二部分以美国金融结构转型期(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制变化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金融结构转型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目的、最优监管体制和规则。第三部分剖析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动向,金融结构转型的重大意义及其与影子银行体系的密切关系。第四部分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提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思路设想。

 

一、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本质、起因、作用

(一)、影子银行的本质

国际社会公认的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是非银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围是那些通过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发挥银行核心功能(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本文认为即构成信用创造功能)、但没有受到银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方式多是直接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多是资产证券化链条。从资产负债角度来看,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债端已经脱离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以金融创新的方式——各类理财产品获取市场化融资;但其资产端并未实现市场化,而是以原始信贷方式抢夺商业银行未进入的信贷领域。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围绕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市场型金融机构,包括政府发起的证券化机构如房利美和房地美、货币市场基金、信用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公司、结构投资实体、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投资银行。这些机构分别充当了证券化体系的资金来源、贷款原材料创造和采购、产品研发和销售等角色。其基本运行过程是:金融公司等机构用质押方式获取短期融资如商业票据和回购协议等从货币市场基金融得短期资金,购买大量基础资产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投资银行等机构将其打包组合成为各种结构金融产品或衍生产品;最后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可以看到,金融结构的差异导致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多直接投向信贷,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资金则主要投向资本市场。国内影子银行体系是中国金融体系脱媒的过渡性产物,因金融体系的融资难题、商业银行体系面临的种种困境而产生,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则是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

 

(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概况及产生背景

利率市场化进程处于过渡阶段,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源起和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背景。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源起,更多地与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有关。存款利率上限没有放开,导致资金脱媒;信贷指标控制,导致其他形式的信贷充斥市场,而其资金来源正是大量脱媒的资金。于是,我们看到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各方面都符合监管要求、严格被约束在银行监管框架之内的“整齐方阵”——商业银行体系;另一方面,不受银行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异常活跃——用各种金融工具(理财产品)融资、然后通过信托等方式发放贷款。

目前的官方文件——国务院107号文将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初步分为三类,分类思维依然是有无金融牌照及监管差异性。本文认为从复制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广义角度来看,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活动目前包括各种通过财富管理产品或其他存款之外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然后用于合法的非银行信贷或违法非银行信贷活动。合法的非银行信贷包括商业银行表外信贷、上市公司或个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典当行贷款、网络P2P贷款、消费金融公司贷款。这些机构都不具备吸收存款的功能,资金来源方式多样化,但都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途径发放贷款,创造信用。非法的非银行信贷则包括高利贷、违规票据交易、担保公司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合法的非银行信贷活动已经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只是接受的不是银行监管标准,而是基于机构监管的相应标准。违法的非银行信贷是现有法律直接禁止的活动,属于违法或违规操作,尚没有完善的监测体系。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国内广义的影子银行机构及其监管概况如表1所示。

表1 广义的中国影子银行机构及其监管概况

影子银行机构类型

监管机构

主要的监管法律

商业银行表外理财机构

银监会

《商业银行法》

证券公司部分资产管理业务

证监会

《证券市场投资基金法》

信托公司部分业务

银监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

省或直辖市金融办

小额信贷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

银监会、商务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

商务部

《典当公司管理办法》

网络贷款

暂无

暂无

私人、企业之间的高利贷

暂无

暂无

违规票据交易

 

违反《票据法》

担保公司、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整理。

关于国内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目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主管机构尚无确切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学者的理解也比较多元化。本文提供了一种可以参考的理论统计口径,详细参考后文。

 

(三)影子银行体系的作用

银行监管要求越高、越接近季节性因素来临之际,影子银行体系越活跃。很明显,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实际效果变弱了,实体经济的部分融资突破了现有金融体系的约束,有好的方面——原本被商业银行边缘化的企业现在有途径融资了,也有坏的方面——原本该被市场淘汰的企业因获得融资而继续存活着,扰乱市场生态环境。在一个不完全信息社会,商业银行受资源约束、按照监管当局分配的信贷规模指标来筛选贷款对象的情况下,不可能完全识别并照顾到最有效的贷款对象。因此,影子银行体系对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作用不可否定。另一方面,如果影子银行陷入“短期趋利”陷阱,可能会将资金投入房地产行业而非实体经济,从而助涨投机,抬高资产价格,最终承受经济泡沫破灭的风险。因此,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向等综合因素决定了其对实体经济的最终作用。

影子银行体系是否要监管?如何监管?用什么样的工具监管?是摆在中国的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面前迫在眉睫的难题。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也经历了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最后阶段,也面临当时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影子银行活动,当局对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反映千差万别。如果将这段历史的时间维度拉长至2008年金融危机,或许我们更能看清楚金融监管为美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得”与“失”。

 

原文选自加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季刊Regulation。若您想阅读全文,请直接购买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Sifl Institute)在2014年12月出版的《规制(第2辑)》(格致出版社)。作者周丽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关键词]:   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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