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P2P借贷和众筹融资是两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本文介绍P2P借贷机构和众筹融资平台在美国的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完善我国P2P借贷和众筹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四点政策建议。
一、引言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认可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统一定义,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态和模式主要还是起源于欧美各国,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其他国家引入而兴起。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的时间没有落后世界太多,在其中的部分领域甚至已经成为全球领先者。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我国有必要研究国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借鉴国际最新的监管经验,并从中获得启示。
P2P借贷和众筹融资是两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主要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或企业的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步骤是借款人先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招标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贷款。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集中多笔小额资金用于投资或支持某个项目的融资模式。不同于股票和债券等典型的直接融资模式,互联网时代的直接融资通过众筹等方式减少投融资需求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实现共享经济。
美国的金融体系非常发达,P2P和众筹行业发展迅速,相关经验值得借鉴。
二、美国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的发展与监管
(一)P2P借贷
1.P2P借贷机构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的互联网借贷平台Lending Club是全球最大的P2P平台。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Lending Club的交易额增长较为迅猛。2012年和2013年,其通过平台发放的贷款金额分别为7.179亿美元和21亿美元。2014年上半年,累计发放贷款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2014年12月11日1,Lending Club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P2P行业的一个里程碑,意味着其完成资源整合并确定了成熟的业务模式。
Lending Club的业务模式是:首先,P2P平台对潜在借款人进行筛选和信用等级评定,被筛选出来的借款人向借贷平台申请贷款,放款人即投资人确认投资的贷款申请后,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银行将会审核、筹备、拨款和放贷到对应的借款人手中;然后,银行将贷款卖给对应的P2P平台,P2P平台向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并归还本金给银行,贷款违约风险通过收益权凭证转移给了放款人;最后,借款人还款给借贷平台,放款人从借贷平台得到本金和利息。以Lending Club的业务模式为例,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在平台网站上申请贷款成功后,由在美国犹他州注册的WebBank银行向借款人放款,该银行在放款的同时将贷款转卖给网站,网站再发行“会员偿付支持票据”供投资者购买。整个过程的实质就是网络贷款的证券化,Lending Club是一个中介平台,同时还作为债券发行方参与到整个交易过程中。
2.美国对P2P借贷的监管
美国对P2P借贷的监管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形成了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为核心的多头监管体系,监管职责分布在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以及大量的行业自律组织之间。
美国的金融监管具有明显的行为监管特征,监管层主要根据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进行执法。由于美国P2P借贷机构的业务模式具有比较明显的证券化属性,SEC认定P2P平台向贷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P2P平台要在SEC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因此,SEC是P2P借贷平台的核心监管机构。
此外,联邦层面的其他监管力量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TC)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正当债务催收实践法》监管P2P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行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的“金融隐私条款”监管P2P平台及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
在州政府层面上,P2P借贷公司要在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逐一进行证券登记后才能在相关州内开展业务。同时,P2P借贷公司需要按照州一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取得经营相关业务的牌照,并遵守各州金融监管部门的一系列监管要求,如贷款业务限制、担保债券及最低净资产要求、财务报告要求、公司情况变更报告要求等。
第二,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资人及借款人两方面的保护。
美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联邦和州政府两个层面,体现了监管机构重视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立法理念。联邦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3年证券法》、《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等,各州有与联邦类似或相应的一系列州内法规,例如各州的高利贷法规对P2P借贷平台提供的贷款利率上限进行了限制。
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对P2P借贷行业已经并即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一法案加强了SEC对证券及资本市场活动的监管权力,P2P借贷公司发行的贷款支持票据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同时,美国第一家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联邦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专门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相关法律及监管制度的执行,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SEC实施业务准入监管,通过要求平台在SEC登记注册并执行《证券法》下的信息披露规定来保护放贷人。主要监管要求有三:一是P2P平台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详细披露与贷款相关的具体条款,向贷款人无保留地说明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且需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并承担披露错误信息的责任;二是平台应充分展示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征信信息,并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给SEC;三是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存入与自身账户分开的托管账户,平台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对托管账户做有限操作。
第三,强调全面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确保投资人所需信息不存在错误和遗漏。
SEC要求P2P借贷平台执行《证券法》下的信息披露规定以保护投资人。平台应当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详细披露与贷款相关的具体条款,向贷款人无保留地说明与公司及网站平台有关的风险、与债券及其对应贷款有关的风险以及与监管合规有关的风险等等。此外,P2P借贷公司需要在发行证券时向SEC提交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除了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等常规信息外,还要披露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发行信息、风险揭示、贷款情况等诸多重要信息。以Lending Club为例,公司根据“储架发行”制度发行会员偿付支持债券。该框架下,公司一般应先注册一定额度的债券进行储备,然后每促成一笔贷款后再不断补充发行相应数额的债券。由于网站每天都有新的贷款产生,Lending Club在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基础上,还需每天不断向SEC提交补充文件,披露每一项新增贷款及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和用途,以及借款人的信用和收入状况。
(二)众筹融资
1.众筹融资平台在美国的发展
成立于纽约的众筹融资平台Kickstarter向全球投资者和融资方开放,唯一的限制是投资者只能以美元或者英镑进行支付。作为一个面对公众募集小额资金的平台,融资方如果在众筹网站Kickstarter创建项目,需选择截止日期和最低融资目标,如果目标在截止日期前未实现,则网站会退还所募集的资金给投资人。Kickstarter建议投资者用自己的判断来支持一个项目,它还警告项目融资方,如果未能兑现承诺,将可能会被要求对赞助者进行赔偿。
Kickstarter收取募集资金的5%作为佣金,但不索取项目或作品的所有权。由于Kickstarter网站的支付平台为亚马逊,亚马逊还会收取额外的3%-5%的费用。
2.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美国国会于2012年4月通过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为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企业通过众筹募集资本提出了初步的监管架构,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必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取得券商牌照即可发行或销售证券。2013年10月,SEC发布了关于落实《JOBS法案》的具体监管草案,监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发行者的规定
一家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通过众筹方式发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证券,相关交易只能通过众筹公司或注册券商管理的网络进行;2015年3月25日,SEC批准了一项颠覆性的最终规则,这项规则与《JOBS法案》第四条的执行有关,也就是所谓的“Regulation A+”条例。根据这项规则,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将获准从“大众”那里筹集最多5000万美元资金。2
已向SEC申报的公司、违反SEC规定的公司、未制订明确商业计划的公司等几类公司不得通过众筹方式发行证券;发行者应向SEC提交发行文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和按期向SEC提交年度报告。
(2)关于投资者的规定
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个人投资者,年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在10万美元或以上的投资者,年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0%,同时每年最高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3)关于众筹平台的规定
SEC规定,众筹平台需要:制定相关措施防范欺诈风险;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教学材料;披露发行者及证券发行的相关信息;为众筹交易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协助完成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制定并完善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行业的法律法规
我国亟需加快制定和完善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此明确监管主体及相应的监管职责,建立各行业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参与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人人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方提供具体的引导。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等都值得借鉴。
(二)构建全方位的互联网征信系统,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美国有完整的信用评分体系。Lending Club对借款人的资质有一定的要求,其中一条是借款人的FICO (Fair Isaac Company)信用评分3在660分以上,债务收入比小于35%(按揭贷款不计入债务),信用历史长达三年,过去6个月在Lending Club的贷款少于6次。4Lending Club把所有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分成不同的等级,分级方法既参考了FICO的信用评分,也基于网站自己的进一步分析进行了修订,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我国应逐步实现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细化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安排,有效整合使用P2P和众筹平台的用户信用记录,打通线上与线下、新兴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同时严厉打击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和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Lending Club和Kickstarter模式的核心价值,都在于通过高效的服务来提供差异化的低成本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之一就是去中心,平民化。未来,我国普惠金融的概念将深入人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即将到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消费者也将越来越多,有必要付诸具体行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知识和投资者安全教育的规划,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构建包括在线争议解决、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独立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动力,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
银行业和互联网仿佛是天平的两端,这两个行业对国民经济都很重要,P2P和众筹都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取互联网技术和商业银行的运营二者之长,以一种新的商业面孔登上了历史的舞台。P2P和众筹不是在和银行竞争,而是在帮助银行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只有顺势而为,主动拥抱技术变化,更加贴近消费者,凭借自身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庞大的客户基础等固有优势,通过跨界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让广大中小企业和草根阶层也能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进而为可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发展动力。
注释:
1 史青伟.Lending club上市征信体系弱致国内P2P难跟风.2014-12-12. http://tech.163.com/14/1212/02/AD7SKOK6000915BF.html?f=jsearch。
2 汉新.美SEC:创业公司重筹,最多5000万美元.人民网.2015-04-03 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5/0403/c1057-26792359.html.
3 FICO的信用评分是由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开发出的一种个人信用评级法,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
4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
参考文献:
[1]史青伟.Lending club上市征信体系弱致国内P2P难跟风[DB/OL]. http://tech.163.com/14/1212/02/AD7SKOK6000915BF.html?f=jsearch,2014-12-12.
[2]汉新.美SEC:创业公司重筹,最多5000万美元[DB/OL]. 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5/0403/c105726792359.html,.2015-04-03.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作者: 内蒙古民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洋 来源: 《浙江金融》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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