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体系是一国经济金融运行与发展的核心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之一。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清算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为基础、专业清算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重要补充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支付服务市场体系和专业化分工格局,支付机构在零售支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借助电子商务的兴起,支付机构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信息技术,充分发挥自身机制灵活的优势,依靠强有力的客户粘合力,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个性化支付产品,并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保险等紧密结合,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国支付机构的发展状况,初步掌握了其发展及规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我国支付机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支付机构指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自2011年5月发放首批支付业务牌照以来,截至2014年底人民银行已向269家提供交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
互联网支付业务情况
截至2014年底,共有112家支付机构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当年总审批机构为18家,新批的机构为13家、增项审批机构为5家。近年来大型商业集团上市公司、电商平台,以及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市场主体通过收购、入股或成立支付公司,积极布局互联网支付领域,为市场竞争发展注入活力。
2014年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215.30亿笔,业务金额17.05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3.52%和90.29%,笔均业务金额791.92元,日均处理业务5898.56万笔,日均业务金额467.12亿元。截至2014年底,支付机构网络特约商户总量达到163.2万户,同比增长104.13%。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等网络购物类商户数量较多。
移动支付业务情况
2014年,有8家非金融机构获得移动支付业务许可,获准从事移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数量增至45家。各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与技术优势,积极布局移动支付市场,进一步丰富手机钱包、微信支付等产品功能,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支付机构移动支付业务增长更为迅猛。2014年,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53.31亿笔,金额8.24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05.9%和592.44%,与2013年相比,移动支付笔数增长率大幅提升,提高了227.15个百分点,而金额的增长率与2013年基本持平。
银行卡收单业务情况
截至2014年底,已获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共62家,新增8家(2家为增项审批),市场参与主体数量持续增加。我国的银行卡收单市场由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共同占领,近年来支付机构在银行卡收单市场快速成长,表现出与商业银行平分市场的趋势,其在线上收单市场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纳入数据统计的147家收单机构中,2014年收单交易笔数为212.48亿笔,金额为34.15万亿元,线上收单和线下收单交易金额分别为8.49万亿元和25.66万亿元。前十大收单机构收单交易额占收单总额的79.94%,其中支付机构有5家。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占收单交易总额的45.68%,线上收单和线下收单交易金额分别为7.76万亿元和7.84万亿元,占比为49.74%和50.26%。收单业务量排名前十家支付机构占支付机构交易额的88.36%。
预付卡发行及受理业务情况
预付卡指由支付机构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使用的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多用途预付卡。典型的多用途预付卡包括资和信卡、福卡等。2014年,新获得人民银行业务许可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共计6家,3家为首次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他3家为新增业务类型。截至2014年末,获准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数量增至173家,占获牌支付机构总量(合计269家)的64.31%。
受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2014年,预付卡发行业务量下降较为明显。166家预付卡发卡机构合计发卡2.39亿张,同比下降62.65%:发卡金额740.88亿元,同比下降14.82%;机构年均发卡143.98万张,金额4.6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64%和14.89%。
支付业务发展特点
一是业务量迅猛发展,展现强劲生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非现金支付总量从2009年的714.75万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286.32万亿元,增长79.72%;日渐丰富、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动非现金支付在我国经济交易中所占的比重快速提升,而非金融支付服务则呈现出更加迅猛的发展势头。从历年的同比增长率来看,非金融支付服务的增长速度均远超非现金支付的增长速度。
二是市场集中度高,不断向银行传统业务和新业务领域渗透。从已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69家支付机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90%以上的市场份额却由不到10家的支付机构“垄断”,其余250多家支付机构要在仅剩的10%的市场中纷争,而支付机构主要靠向商户收取服务费、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以及与企业用户利润分成赚取收入的单一盈利模式,造成大部分支付机构盈利能力较弱。
面对高度集中的支付市场,各支付机构纷纷在各自细分领域针对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丰富和便捷的支付服务,行业逐渐分化成两大阵营,且业务不断向核心支付机构集中。同时通过与银行、基金、保险公司、境外支付平台、存贷款服务的合作开拓新兴市场,立足支付网关业务延伸资金服务,深度挖掘行业解决方案,创新实现了线上与线下支付渠道的融合,并不断向传统银行服务渗透。部分支付行业应用领域,如网购、航空、游戏等已经趋于饱和,逐渐步入稳定增长的成熟发展阶段。
支付业务发展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对支付机构及业务经营的监管问题包括:
一是客户备付金管理问题。当前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刚性统一的监管标准无法实现激励相容,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难以严格落实,不少机构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也未能实现分户管理,资金账户管理混乱,客户备付金被较为容易地挪作他用等。尽管人民银行已要求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但仅有少数机构完成了系统对接,大多数支付机构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系统改造。此外,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虽已提出,但具体实施办法还有待研究和制定。支付交易信息相对封闭,机构与银行之间利益相关性强,客户备付金监管难度大。
二是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外包问题。外包市场的乱象形成主要包括以下原因:收单业务行业利润微薄促使收单机构以粗放扩张的形式跑马圈地;外包服务市场尚未建立准入机制,行业进入门槛过低;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从外围环境建设看,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在收单市场商户准入关口方面的效能。
三是客户信息存在泄露或被用于非法用途的风险,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亟待健全。一是经过多年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庞大的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信息、消费习惯,以及相关社交网络的信息数据,上述数据如果不能够被安全管理及使用,将会给消费者带来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问题。二是部分市场主体与一些网络服务商或网站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关联性,或在与网络特约商户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共享客户信息,这些情况或做法都可能使得客户单一信息的泄漏引发其他核心信息被窃取。三是网络支付服务提供方和接收方通过网络签订的协议均是通过强制性选项按钮勾选,这样的一揽子接受格式合同的形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缺乏有力保障。
四是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表现为监管的依据即法律制度的层次偏低,仅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无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有效惩处。而且规章下属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行业发展迅速,有些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则来不及出台,对一些创新型业务目前还存在着依据不足的问题,在监督检查层面上,监管部门偏重于行政许可,对于事中事后监管,既有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也存在着监督管理技术手段不足、电子化手段落后难以达到同步监督管理的情况。
促进支付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顺应潮流确立正确的监督管理理念
防范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作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应作为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在尊重支付创新的基础上,应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防止支付创新带来的风险突破监管框架,造成系统性风险。首先,资金监管应成为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核心。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测体系,强化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责任,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其次,对支付体系的监管由“合规监管、事后处罚”向“风险监管、事前预防”转型。通过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支付体系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能够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提升监督管理的行政效力
面对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立法部门和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或者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支付提供基础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同时,总结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实践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提升法律位阶,增强制度的执行效力。各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应继续做好支付机构业务准入及日常变更事项相关审查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切实履行好支付机构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协调,推动监管联动。要及时跟踪辖区支付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识别辖区风险事件或隐患,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重点做好客户备付金的安全监测与风险防范,确保资金不出问题,力争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创设有效管理措施,提升监督管理效率
要尽可能地保持对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一致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对于把传统线下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把线上业务延伸到线下发展的,应严格遵守已有的监管规定。引导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把竞争重点放在创新和差异化发展上,加强业务创新与合作,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要求。应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手段,包括: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手段;对支付机构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给予特别关注等。
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支付服务行业既具有金融行业属性,又具有互联网特征。金融行业属性要求它必须在较为严密的监管体系下运行,而互联网行业特征又使得这个行业需要高度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因此,支付行业的监管制度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行业自律和市场发展留有空间。在法规建设方面,监管部门需要更多地关注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细分业务领域留给行业协会自律规则、银行卡清算机构规则等进行约束。在监管机制方面,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间的连接器、协调器、稳定器的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充分发挥自我约束作用,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
规范外包机构经营管理
从消除行业风险隐患人手,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外包市场的健康秩序,即通过约束收单机构完善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健全相关内控机制,传递对外包服务业务的规范要求;研究在行业层面建立外包服务机构注册备案及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收单机构经营风险评价机制并开展评估,加大对外包业务风险考评权重,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预防能力;在外围环境建设方面,继续完善多层次征信体系建设,加强推动征信体系的开放程度,扎实推进信息深度共享。
建立健全备付金管理机制,提升备付金管理水平
细化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增强制度可行性,适当增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途径。根据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差异化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应用于银行存款以外无风险资产的投资。加快搭建业务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及时掌握客户备付金变动情况。加快建设支付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支付业务信息,实现备付金的事中核验监管、自动预警及公共监督等功能。尽快成立支付机构风险保障基金,建立客户备付金风险应对和救助机制,维护社会公众对支付行业的信心。借鉴国内证券、保险行业中已经建立的保障基金制度,成立支付机构风险保障基金,有效应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和降低因个别机构发生风险问题而对行业整体产生的负面影响。
作 者:边志良 出 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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