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伴随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征信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基于“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而其备受金融业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从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当前,我国互联网征信在发展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即就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发展面临的挑战加以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征信尚处于起步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征信。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社会信任和法制基础等方面,还是在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再加上缺乏对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贷款平台的贷款数据的完全掌握,企业所掌握的信用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来源于传统信贷机构。由此,不断完善和保障征信体系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建设大有裨益。
(二)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
现阶段,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征信体系的不断建设与完善,互联网征信活动越来越频繁,华道征信等一大批私营类的互联网征信机构日益涌现出来。与此同时,我国各大企业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与日俱增,征信的范围逐步扩大化,征信产品也日渐多样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类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首先是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所组建的征信机构。该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在于采集和整理个人或企业等在网上交易时所留下的行为数据,并将所搜集到的结果提供给相关商业银行,然后再由相关银行部门进行深层次的挖掘与评估,进而促进对客户风险定价的形成,并将其应用到信贷的审批决策中去;其次是以宜信等为代表的较大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征信机构的建立。近几年来,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猛发展,各大网贷平台开始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将其应用到了自身平台业务的拓展中去。三是同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例如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等。通过对P2P网贷平台两端客户的信息进行采集和整理,将查询服务提供给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网络借贷机构。
(一)缺乏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与之相配套制度的相继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征信业法律框架的雏形得以初步显现。然而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征信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征信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旧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基于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因而很难使个人的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极易促使征信业在向更深层次发展过程中受到束缚。加之互联网金融在现阶段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互联网征信活动很难通过现有的《征信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得到有效的规范。此外,现如今的我国互联网征信在对失信者的惩戒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非常不完善。如果长时间内不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那么势必会导致信用市场“格雷欣法则效应”的出现,进而使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征信的长远持续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
(二)所采集到的用户行为数据的质量不高
现阶段,尽管互联网征信能够借助相应的网络平台采集到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并对其加以认真仔细的筛选,但由于个人或企业的征信结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存款情况,而因公众意愿和法律等的影响,互联网征信在对用户行为数据信息的采集过程中受限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对数据进行筛选处理的工作非常复杂,在筛选过程中极易出现差错,从而影响到数据的真实性。另外,国家目前尚未对互联网征信进行充分的验证,因而也使得互联网征信的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充分表明通过互联网征信体系所采集到的用户行为数据的质量并不高。
(三)缺乏信用信息统一标准
虽然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征信应运而生,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并且在信用信息标准的建设方面远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主要表现如下:一、国家在征信过程中缺乏对相关信用信息标准的建立,极易促使信用信息在地方或各行各业之间的交流和共享受到限制,进而影响到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二、由于金融机构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标准,其在对信用报告进行解读过程中,互联网征信结果极易受到业界质疑。加之各地政府及各行各业等在征信过程中完全以自身标准为依据,非常容易侵害到部分金融消费者的信贷权益,进而给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空间以及服务质量等带来极大的阻碍。
(四)信用信息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在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给我国的征信业务带来了极大的创新。通过使用大数据对我国互联网用户的大量信息数据进行一一的甄别和筛选,不仅能够有效掌握到客户的信息,促进征信效率的提高,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征信成本,更好的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尚且缺乏健全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信息统一标准,使得大数据征信在给我国征信业务带来创新的同时,也使我国的互联网征信在服务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在具体的征信服务中,各类网络用户的信息数据极易受到黑客的侵袭,进而促使数据库面临泄露、窃取等风险,而客户信息数据一旦遭到泄露,不仅会使客户权益及个人隐私受到影响,还会影响到企业的信用。加之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安全信息系统的建立,也会促使信用信息数据在互联网征信服务中面临极大的技术性风险。
(一)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征信业,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业来说,征信立法可谓是促进征信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而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相关征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就当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在互联网征信体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这无疑使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对此,这就要求企业或相关部门首先应制定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做好明确的界定,例如用户浏览网页的痕迹等,以便实现对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的有力保护,使用户出现个人信用信息遭到窃取或侵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企业在进行互联网征信活动时,应充分做到以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管理等为依据进行大数据征信监管细则的制定,并对大数据征信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范围以及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最后还应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加大对失信者的失信惩戒力度,对于有严重失信者行为的,可予以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提高所采集用户行为数据的质量
尽管在互联网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中,使用大数据能够采集到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并经过认真仔细的筛选,选出适当的数据,但由于大数据本身所存在的弊端,极易促使企业所掌握的用户行为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业界的质疑。这就要求企业或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大数据征信信息数据基础的构建,国家也应做好对互联网征信的检验工作,力求通过采用数据清洗或交叉验证等技术,并不断加强对信用评估模型的完善、检验与修正等,为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性提供保证,进而促进所采集用户行为数据质量的提高。
(三)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
鉴于现阶段我国在征信过程中相关信用信息标准的缺失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标准等,这不仅使得我国在信用信息标准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地方或各行各业之间在信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方面受到了极大地限制。由此,在互联网征信中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应依据互联网征信的特点及其相关运营模式,做好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不断健全和完善信息采集和分类的标准制度,致力于通过对所采集到的用户行为数据信息的筛选处理和深加工,为用户提供出满足用户需求的高效性与适用性兼备的征信产品,进而促进地方及各行各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实现互联网征信的长远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用信息监管,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将大数据应用到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中去,并通过对网络用户的海量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处理并分析,不仅能够将客户的信息及时有效的掌握好,提高征信的效率,还能使企业的征信成本得到大大的降低。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信用信息统一标准的不健全,导致大数据征信在给我国的征信业务带来创新的同时,也为其信用信息带来了安全风险。为此,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管,为信用信息的安全提供保障势在必行。而若想有效实现对互联网征信体系信息的安全性保障,仅仅依靠互联网征信的相关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力度以及互联网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力度,不断强化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构建起个人信息的多渠道保护机制,以便更好的达到信用风险防范效果,从而为互联网征信数据信息以及企业的信用提供安全性保障。
综上所述,互联网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基于互联网征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采集数据质量不高、信用信息缺乏统一标准、信用信息的风险较大等诸多问题,这就要求企业或相关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所采集用户行为数据的质量并制定起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不断加强信用信息监管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促进互联网征信的持续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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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聪
出处:《金融经济》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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