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能源资源。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发展已成为我国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
(一)水电开发利用
水电是我国应用规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截至2015年底,我国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1954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0.9%,排名世界第一。其中,抽水蓄能2303万千瓦,大中型水电22151万千瓦,小水电7500万千瓦。2015年全国水电发电量约11264.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9.4%,比2010年提高2.2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东、中、西部的水电装机分别为4519.2万千瓦、7088.8万千瓦和20329.2万千瓦,分别占全国水电总计容量的14.2%、22.2%和63.7%。
(二)风电开发利用
目前,风电已成为我国继煤电、水电之后的第三大电源。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并网风电装机容量达12934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8.6%,排名世界第一。其中,2015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为3297万千瓦,新增装机容量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全国风电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3%,比2010年提高2.1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三北地区10448万千瓦,华北华中地区1430万千瓦,南方地区1055万千瓦,分别占全国风电总装机的80.8%、11.1%和8.2%。
(二)太阳能开发利用
截止2015年底,全国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318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3%,排名世界第一。其中,2015年新增装机容量为1513万千瓦,新增装机创历史新高;集中式光伏电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015年新增装机1374万千瓦,累计装机3712万千瓦,同比增长59%。2015年太阳能发电量39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0.7%。
分地区看,东、中、西部的总装机分别为1126万千瓦、405万千瓦和2786万千瓦,分别占全国太阳能发电总装机的26.1%、9.4%和64.5%。
(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
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能源化利用潜力大,每年生物质资源总量约4.6亿吨标准煤。截至2015年,生物质能利用量约3500万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的生物质能利用量约1800万吨标准煤。目前,我国生物质发电已形成一定规模,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15年,我国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1030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0.9%。其中,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约530万千瓦,垃圾焚烧发电约470万千瓦,沼气发电约3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520亿千瓦时。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尚未形成社会共识
当前,欧美等主要国家意识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性,纷纷制定了宏伟的战略目标,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成为能源供应的主力。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方向,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国家能源供应中的中长期战略定位尚未明确,同时也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社会共识,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部门不是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问题,而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回避问题,使得可再生能源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二)技术和经济性仍然不强
近年来,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进步,经济性显著改善,但是按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基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关键技术上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缺乏系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体系,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滞后,开发利用的成本仍然较高。再加上资源分布不均、市场规模小、不能连续生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在现有市场条件下还缺乏竞争力,必须依靠政策支持等措施才能支撑其进一步发展,并最终使可再生能源在技术和经济性上达到与常规能源可竞争的水平。
(三)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框架,但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尚未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各相关责任主体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责任未有效落实;二是尚未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上网方面的责权利不明确;三是没有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和优先调度管理办法,以及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监管办法;四是尚未建立调峰、调频和备用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办法,传统电源缺乏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峰的积极性。
(四)现行的电力运行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现有能源管理和运行机制是以化石能源为基础建立的,越来越不适应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电力体制改革自2002年厂网分开之后,电价市场化改革一直停滞不前,发电环节仍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高成本高电价,低成本低电价,既没有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也没有反映市场上实时变化的供求关系。电网企业收入仍然是全部来自终端销售环节与发电环节之间的“价差”,国家对电网的考核机制仍然是资产规模和利润,电网企业对千家万户自建的分布式发电还存在一定的顾虑。
(一)明确可再生能源的替代战略
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我们必须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不动摇,从国家高度进一步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替代战略,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中的总量目标,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提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明确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国家能源统筹协调机制,整体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制定各地区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当地电力消费比例的配额指标,明确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责任,定期对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进行考核。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细化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运行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力度,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和优先调度管理办法,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度监管办法,建立强有力的约束制度和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补贴机制和税收政策
加快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的长效机制,拓展补贴资金来源,确保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开展各类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研究,结合产业发展规模和技术成本,适度降低补贴标准,加快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通过试点推行费改税,逐步取消附加在销售电价上的各类附加收费,原有资金需求转为在化石燃料燃烧环节征收环境影响税,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的税收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社会效益和环保优势,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健全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体系
建设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实施、产业体系建设的技术服务支撑性力量,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综合体系及能力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资质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统计体系。实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预测预报和并网运行实时调度管理制度,提高电网运行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作者:尹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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