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英德国家层面住房规划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日美英德国家层面住房规划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摘要:

住房规划是引导住房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日本、美国、英国、德国都已颁布过国家层面的住房规划或类似文件,特别是日本和美国已编制、实施过多版全国住房规划,对我国住房规划编制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通过对各国最新版国家层面的住房规划进行系统分析,从规划地位与作用、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规划逻辑思路与重点内容、实施抓手等方面总结可供借鉴与参考的经验,并对日本和美国不同层级住房规划的传导机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家住房发展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


住房规划是引导住房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住房政策的重要载体[1]。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区—城市三级住房发展规划体系,但总体来说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日本、美国、英国、德国近年来都颁布了国家层面的住房规划或类似文件,特别是日本和美国已编制、实施过多版全国住房规划,对我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国家层面住房规划的基本情况

由于政体和国情不同,日本、美国、英国、德国在住房规划编制实施方面各具特点(表1)。日本和美国是由政府部门公布的规划,实施效力较强;英国和德国则采取住房白皮书、绿皮书和住房峰会报告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规划,政策意味更强。但总体来说,住房均为各国中央(联邦)政府的重要事务之一,国家住房规划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实施,规划层级高。

表1 各国住房规划基本情况一览表

 日本美国英国德国规划名称住房基本规划HUD战略规划住房发展白皮书、绿皮书住房峰会报告编制颁布部门国土交通省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联邦总理府批准发布程序国土交通省编制,经内阁审议后发布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编制发布,每3年向国会提交一次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编制,向议会提交后发布召开全国住房峰会后发布现行规划期限2016~20252018~2022白皮书2017、绿皮书2018发布,无明确期限2018~2021规划年限10年5~6年无无编制周期10年4~5年无固定周期无固定周期重点内容发展目标、指标、政策措施发展目标、指标、政策措施、项目问题剖析和发展愿景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2-6]

日本的全国住房规划是法定规划,有明确的目标、指标、政策措施的要求。1966年日本颁布《住房建设规划法》,明确国土交通省每5年编制全国住房建设五年规划,提交内阁审议后公布实施。2006年,日本颁布实施《住房基本法》,要求国土交通省每10年编制全国住房基本规划,提交内阁审议后公布实施,并每5年进行评估和规划调整;并对国家和都道府县住房基本规划的规划内容、编制实施程序等都做出明确要求。目前,日本已颁布实施8期住房建设五年规划和2期住房基本规划,正在实施的是《全国住房基本规划(2016~2025年)》(住生活基本計画(全国計画)平成28年)[2]

美国全国层面的住房规划不是专项住房规划,而是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编制颁布的战略规划,而住房是其中的核心内容。HUD在战略规划中提出工作目标、指标和实施措施,按照要求至少每隔三年向国会提交战略规划。HUD从1997年开始编制战略规划,此后每隔4~5年编制一次,规划期限为5~6年,HUD已编制实施6期战略规划,当前正在实施的是《HUD战略规划(2018~2022年)》(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Strategic Plan 2018~2022)[3]

英国与全国住房规划类似的政策文件是住房发展白皮书(White Paper)和绿皮书(Green Paper),均由英国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Ministry of Housing,Communities & Local Government)编制颁布,侧重于问题分析和发展导向,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较少且为建议性内容。其中白皮书是该部向议会提出的立法、政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提案,绿皮书是该部向议会陈述的本部门工作设想。白皮书和绿皮书没有固定的编制时间和期限,最新一版白皮书为2017年发布的《修复我们破碎的住房市场》(Fixing our Broken Housing Market)[4],最新一版绿皮书为2018年发布的《社会住房新政》(A New Deal for Social Housing)[5]

德国并没有国家层面的住房规划,但为应对房租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在2018年9月18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总理府主持召开德国第一届住房峰会,并发布《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的住房共同举措》(Gemeinsame Wohnraumoffensive von Bund,Ländern und Kommunen)[6],明确了2018到2021年的住房发展重点和相关措施。

2 国家层面的住房规划编制

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的全国层面住房规划,虽然在规划定位、规划作用上各有不同,但在规划编制中,特别是在问题识别、目标指标、重点内容、实施措施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共性、可供借鉴的经验。

2.1 基于持续深入的住房调查识别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规划目标

从各国住房规划来看,均注重在持续深入的住房调查基础上,分析、识别住房的核心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目标。

日本、美国和英国都长期开展持续深入的住房调查,包括日本五年一次的“住宅·土地调查统计”(总务省,1948年开始)和“居住生活综合调查”(国土交通省,1960年开始)、美国两年一次的美国住房调查(American Housing Survey,AHS)、英国每年开展的住房调查(the English Housing Survey,EHS,1967年开始)等。持续深入的住房调查为住房规划编制中重点问题识别提供了有效决策支持。

日本《全国住房基本规划(2016~2025年)》中,分析判断2016年至2025年期间住房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因老龄化、少子化现象而带来的住房空置、老年住房需求增加。因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8条住房发展目标,包括:使年轻家庭和育儿家庭能够安心居住、使老年人可以独立居住、确保需要给予特殊住房保障者的居住稳定性、构筑新的住宅流通体系、提高存量老旧住宅品质、推进空置房屋的再利用、以住房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居住区的吸引力等。

美国HUD战略规划已编制6版,每版都针对不同问题确定不同发展目标,但总体来说始终聚焦于4个方面:提供住房公平机会(可支付住房)、重视住房产权、提倡可持续发展、关注住房和社区的品质。

英国2017年住房白皮书的主题是修复伤痕累累的住房市场,基于详实的数据分析,识别当前面临最严峻的住房问题是住房短缺、住房建设过于缓慢、住房市场结构不利于增加住房供应。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4方面的发展导向:在正确的地方规划合适的住房、提高住房建设速度、住房市场多元化、及时帮助居民。

德国2018年发布的住房峰会报告《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的住房共同举措》,指出德国当前面临可支付住房短缺这一严重问题,峰会上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达成共识,将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新增150万套住房,通过以下主要措施实现目标:住房建设增加投资、确保负担得起的住房、降低建筑成本和保障充足的专业人员。

2.2 明晰指标评价,有效评估与监测规划实施绩效

为有效评估和监测规划实施绩效,各国规划中普遍都针对规划目标引入了评价指标。伴随住房规划战略目标的动态变化,其对应指标设置也相应动态调整。

总体来看,各国住房规划多针对供给规模、空置控制、安全健康、保障水平、保障供给等方面设置目标和对应指标。普遍采用的指标主要有:住房建设总量、年均新增住房总套数、住房困难的家庭规模(未达到最低居住面积水平的家庭比例、无家可归者人数等)、保障性住房(公营住房、可支付住房)的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等。

尽管目标导向下的指标会根据不同目标进行调整,但各国规划在现状问题分析部分,普遍会引用规划调查、年度报告(如英国)或自行公布一些长期监测、横向可比较的核心数据,可用以衡量现状问题和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于评价各国此前规划措施的实施成效,尤其对一些难以当期量化的引导性目标(如支付性的提升、空置率变化等)予以评价。

现状评估指标和规划监测指标各有侧重,除少量核心指标的重复之外(如保障的供给),两者之间并没有明晰的对应关系。两类指标的配合使用,可以更好地保障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3 突出目标—指标—政策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

各国国家层面的住房规划都表现出了目标—指标—政策措施之间的清晰对应关系,从而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这一点在日本和美国的住房规划中更为突出。

日本全国住房基本规划中,确定了8项住房发展目标,并针对各个目标,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若干个定量指标(部分指标可对应多个不同目标),使规划具有清晰明确的实施路径和评估考核依据。例如针对“使想要结婚和生育的年轻家庭以及育儿家庭能够安心居住”这一目标,规划提出了3项政策措施和1项成果指标,政策措施包括给予适当住房支持、鼓励三代人共同生活和临近居住、引导住宅附近育儿支援设施的设置,规划指标为育儿家庭(有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家庭)达到引导居住面积的比例,从而形成了清晰的目标实施路径。

美国HUD战略规划同样在每一个目标下都有对应的措施和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同时明确了每一项目标的HUD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并列出具体的联邦资金投入的HUD支撑项目,形成规划目标措施化、职责化、定量化、项目化的特点。

德国的住房峰会报告,针对住房短缺的问题提出了政府新建150万套新住宅的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建设更多社会保障性廉租住房、投资儿童建房基金、税收减免、提高住房补贴、深化租金制动机制、推动建房法规改革、出让政府持有土地等措施,并明确了新建社会住房数量、儿童建房基金补贴金额、税收减免力度、住房补贴投入和惠及家庭数量、租金管控幅度等关键指标。

2.4 重点关注特定群体、特定类型住房和特定地区

为国民提供适宜住房,特别是为存在居住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因而在各国的住房规划中都将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公共住房、社会住房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各国还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住房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其他特定群体、特定类型住房和特定地区提出规划要求与措施。

日本当前面临着高龄少子化问题,住房发展已进入存量为主、提升品质为主的发展阶段,在规划中非常重视年轻家庭、育儿家庭、老年人家庭、低收入家庭等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将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团住房)、租赁住房、老年人住房等特定类型住房,以及人口集聚的大都市圈地区等特定地区,作为规划重点内容,在政策措施、规划指标等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

美国处于住房稳定发展的阶段,但也仍然面临存在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部分家庭和儿童住房中存在铅基涂料和其他健康和安全危害等问题。因此在HUD战略规划中重点关注了住房困难群体,包括低收入家庭、无家可归者、居住在存在健康风险房屋中的家庭等,在住房供给方面则重点关注可支付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供给。

德国则对特定群体给予了住房扶持政策,包括面向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的儿童建房基金,以及面向老年人家庭的“适合老年人的住房改造”项目。

2.5 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抓手

中央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或由中央政府财政支持的住房相关项目是各国全国层面住房规划实施的重要抓手。

日本中央政府在住房方面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公营住宅、公社住宅(通过住宅金融公库融资建造的住宅)、公团住宅、特定优质租赁住宅、面向老年人的优质租赁住宅等多种类型的公营住宅建设。日本住房基本规划提出了确定公营住房供给量目标的考虑因素,并要求各都道府县在本层级基本住房规划中确定公营住房供给量前要获得国土交通省的同意。日本通过将中央财政有较多支持的公营住宅建设作为核心抓手之一,确保了规划的实施效果。

美国HUD战略规划提出的每一项目标都对应着HUD的具体项目,每个项目都伴随联邦政府的配套资金。联邦政府资金支持项目主要集中在公共住房建设与维护、租房券发放、社区环境改善等方面,通过规划明确并引导联邦政府住房支持资金的使用,保障规划目标实现。

英国在白皮书和绿皮书中均多处提到国家财政资金在住房领域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的支持对象、投资数额和投资年份,尤其是加强对住房重要领域(如公共住房)和住房短缺地区(如住房需求旺盛地区)的财政资金投入。

德国在住房峰会成果报告中对联邦政府将在住房领域的投入资金提出了明确的量化目标,如明确2020年和2021年两年内,联邦政府将投入至少20亿欧元资金支持社会住房建设,并要求地方政府对联邦政府资金投入提供相应的资金配套,从资金上夯实了规划实施的基础。

2.6 通过年度计划或中期评估等方式,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为了保障规划实施效果,日本、美国均建立了与国家层面住房规划相配套的年度计划或中期评估机制。

日本《住房基本法》中明确要求国土交通省每10年编制全国住房基本规划,每5年进行中期调整。2010年日本对《全国住房基本规划(2006~2015年)》进行了中期调整,主要针对住房发展中的新问题,修改了确保安全舒适居住环境、推进存量住宅管理和再利用、促进存量住宅交易和更新改造等方面的内容。

美国HUD按照要求每年制定并向国会提交年度绩效计划,细化战略规划中每项目标提出的实施措施和具体行动,并将战略规划指标分解到年度的具体指标数值,同时需要说明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和需要的联邦政府财政支持。每个财年结束时,HUD向国会提交工作绩效和责任报告,评估年度绩效计划的实施情况,确保逐年按计划推动住房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

3 各层级住房规划的传导机制方面

日本、美国都形成了国家—区域—城市多层次贯通衔接的规划体系。日本各级住房规划包括全国—都道府县—区市町村各层级的住房规划,美国则分为联邦—州—城市三个规划层级,日本和美国都很注重全国层面规划的重点内容和核心指标向下位规划的传导。

3.1 通过法定方式明确各层级规划内容

日本和美国中央政府均对区域和城市层面的住房规划框架和核心内容提出了详细而清晰的要求。因此,虽然区域和城市层面的住房规划因面临的问题与需求不同,提出的规划目标、政策措施等也各具特色,但规划的总体框架都是基本一致的,具有很高的规范性。

日本的《住房基本法》要求都道府县依据全国规划,制定区域层面的住房规划,并对其基本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日本全国—都道府县—区市町村的住房规划框架保持了高度一致性,均包括现状问题分析、规划目标与政策措施、重点地区发展、实施保障等内容。

美国地方层面的住房规划既是规划文件,更是地方政府向HUD申请拨款的文件。HUD为各州和地方编写了《州住房和社区发展综合规划编制准则》(以下简称为《准则》),《准则》对地方层面提交的住房规划文件必须要包含的内容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美国各州和地方均严格按照《准则》要求编制住房规划,各地住房规划的框架完全一致,均包括需求评估、住房市场分析、战略方案、年度行动计划等部分,核心规划内容的分析方法与行文方式也保持高度一致。

3.2 规划目标延续性强,突出核心刚性指标的自上而下传导

日本和美国区域和城市层面在编制住房规划时,均将国家层面住房规划作为依据,尤其是在制定规划目标时,注重对上位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区域和城市在住房规划编制中也保持较高灵活性,各地可根据自身问题与需求,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划目标。而从住房规划指标的传导情况来看,自上而下传导的指标数量并不多,主要为上级政府需强制管控的核心指标。

日本在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层面的住房规划中,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与因地制宜并重,特别是区市町村层面,主要从地方现状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住房目标。不同层级规划中,一致性较强的目标主要包括特殊群体住房和存量住房两个方面。在规划指标方面,国家—都道府县—区市町村各层级规划一致延续的指标主要是住宅的无障碍率和抗震化率,与规划目标密切相关,也体现了日本对老龄化和存量住房抗震这两个问题的高度重视。

美国HUD要求各州和城市的住房规划必须服务于三个基本目标:提供体面的住房,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扩大经济机会。在此基础上,HUD鼓励各州和城市提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规划目标,数量可多可少。总体来看,国家层面从市场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三个维度制定规划目标,州和城市层面主要从住房和社区发展两个维度进行落实。在指标方面,从联邦—州—城市自上而下传导的指标主要包括可支付住房数量、提供租金补贴援助的家庭数量、增加租赁住房家庭数量、无家可归者的过渡性住房、无家可归者的永久性住房等,以上指标均涉及到联邦政府资金的投入,并需要联邦政府审核,属于在各层级规划中都必须明确的刚性指标。

3.3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规划协同互动机制,国家对区域和城市层面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日本和美国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注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直接互动,以确保规划顺利向下传导实施。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或由政府财政支持的住房相关项目是不同层级住房规划传导的重要抓手。

日本《住房基本法》中明确国土交通省在制定全国规划过程中,需要听取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和各都道府县的意见。在全国规划公布后,各都道府县以此为依据编制本地住房基本规划。日本住房规划将政府财政直接支持的公营住宅建设目标量作为推动规划实施的核心抓手,要求都道府县在本层级基本住房规划中确定公营住房供给量,并需在发布前与国土交通省进行协商并获得国土交通省的同意。

美国HUD制定战略规划后,地方政府以此为依据编制综合规划,作为地方政府向HUD申请拨款的文件。地方政府在规划中提出希望获得的联邦拨款,HUD通过汇总各地申请后确定审批后的金额。同时,HUD收到地方提交的综合规划后,会对《准则》中明确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出修改要求。此外,地方政府每年要向HUD提交年度行动计划和上一年规划实施的评估报告,供HUD及时跟踪各地住房规划的执行效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HUD制定下一年年度计划提供参考。

4 新形势下我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我国住房发展当前已从住房快速建设阶段转入量质并举阶段,住房发展阶段类似于日本、英国、美国的1970年代。日本1970年代编制的第二个(1971~1975年)和第三个(1976~1980年)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中,就提出既要解决居住困难,也要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我国新增城市人口仍将保持较快增速、住房品质提升要求凸显,同时也面临部分城市住房可支付性不足、老龄化显现、出生率降低等问题,多重矛盾叠合,这一时期的住房发展规划需要以更加综合的视角进行编制,全面关注满足住房总量需求、居住品质提升、加大住房保障、提供老年住房等内容。

基于日、美、英、德等国家住房规划编制的经验,我国全国城镇住房规划的编制工作应进一步提升规划地位,优化编制方法与内容,识别核心问题,突出问题—目标—战略举措之间的逻辑关系,合理构建规划指标体系,做实规划实施抓手,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升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4.1 将住房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体系,提升规划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居于规划体系最上位,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均须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其中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住房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应结合国家发展规划体系的相关要求纳入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共同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成果经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实施。

省区和城市住房发展规划作为重点专项规划纳入同层级的发展规划体系。

4.2 推进住房信息化建设,强化核心问题识别,提高住房发展规划针对性

详实的现状调查,是住房规划科学编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住房发展底数不清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建议结合人口调查,建立一年一次的住房抽样调查和十年一次的住房普查制度;完善住房统计制度,增补能够反映住房居住水平、住房消费负担、住房保障水平、住房市场结构等情况的统计指标,明确指标统计方法;加强住房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智能化使用,逐步形成人、房、收入相对应的住房信息系统。

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中要结合当前我国住房发展的量质并举阶段特征,强化对核心问题的识别。建议重点从住房需求(经济发展趋势、人口城镇化和家庭特征变化带来的住房需求变化,新市民住房需求、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住房供给政策重点(住房保障、租赁市场发展)、住区品质提升(全龄共享、绿色可持续)、关联资源配置(住宅用地供给、房地产融资管控等)等方面对核心问题进行分析、识别,并开展专题研究,以提高住房发展规划的科学性。

4.3 坚持问题与目标双导向,合理确定住房发展阶段目标,研究构建规划指标体系

在识别核心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住有所居”的住房发展总体目标,深入研究,合理确定住房发展阶段性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城镇化和住房发展阶段,可重点从供给规模与结构、新市民住房问题、住区品质提升、绿色节能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住房发展目标。

另一方面,应围绕住房发展目标,研究构建住房发展(住有所居)指标体系。指标设置应区分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指标,应列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由市场主导形成的,应作为引导性指标,明确引导方向和预期达成程度。指标设置还须明确刚性传导要求,部分重要指标应要求省区、城市在住房规划中必须设置,从而实现规划任务的逐级落实;同时也应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结合实际问题细化或单设特色发展指标。

4.4 创新规划体例,突出问题—目标—战略举措—重点工程—成果指标的逻辑关系,提高规划操作性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的“十三五”全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研究等均围绕住房领域政府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来构建规划框架,内容明确,但并未形成清晰的目标—措施的对应关系,实现规划目标的路径仍有待清晰。

建议未来在全国城镇住房发规划编制中探索创新规划体例,形成核心问题—发展目标—战略举措—重点工程—成果指标的逻辑关系。围绕核心问题提出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整合住房领域的重点工作,相应确定若干项战略举措(或主要任务),并分别配套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应突出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土地供给倾斜、财税金融支持等关联资源配置,明确重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强化规划实施抓手。同时对各战略举措提出成果指标,纳入规划评估考核体系。

4.5 做实规划抓手,建立以住房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公共资源配置为支撑的住房供应调控机制

完善工作机制,以住房发展规划作为住宅用地供应的依据,建立土地市场与住房市场的联动机制。《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已明确在城市层面要依据住房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建议在国家层面,也建立住房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衔接机制,合理确定全国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并加强分区分类指导。

探索建立以住房发展规划为基础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财政资金投放机制,形成围绕规划目标投入中央财政资金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在住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放与使用方面,探索建立以住房发展规划为基础自下而上申报的方式。改进既有的住房保障目标和中央住房财政专项资金的自上而下逐级分配方式,由各地根据全国住房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发展目标并纳入本级住房发展规划,并以批准的住房发展规划自下而上申报中央住房财政专项资金,经上级部门核准后作为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

4.6 建立健全住房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的相关制度

完善住房发展规划的审查、审批、备案、实施评估机制。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省(自治区)和重点城市的住房发展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立住房发展绩效评价和考核、问责制度。

探索建立各级住房发展规划的协同互动机制。在全国规划编制过程中,在总体规划框架下可由各省区初步提出各自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在全国层面进行审核校对,在规划初步成果形成后充分听取地方意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省区和重要城市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后应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并逐步形成每年提交年度计划和上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与发展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4-5.

[2]日本国土交通省.新たな「住生活基本計画(全国計画)」[EB/OL].http://ffhf79c0491bba8d4f0681f17db9ce436b20hk5pbb9509vqv6vcn.fbyb.gateway.gsstd.cn/report/press/house02_hh_000106.html,2016-03-18.

[3]U. S.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Strategic Plan 2018-2022[EB/OL]. http://ffhf5075055b1e7d47038c83e400ed559191sk5pbb9509vqv6vcn.fbyb.gateway.gsstd.cn, 2018-07-06.

[4]Ministry of Housing, Communities & Local Government, Fixing our Broken Housing Market[EB/OL]. http://ffhf2460a8f76c554c96b0d3832b569f2a98sk5pbb9509vqv6vcn.fbyb.gateway.gsstd.cn/government/collections/housing-white-paper, 2017-02-07.

[5]Ministry of Housing, Communities & Local Government, A New Deal for Social Housing[EB/OL]. http://ffhf2460a8f76c554c96b0d3832b569f2a98sk5pbb9509vqv6vcn.fbyb.gateway.gsstd.cn/government/consultations/a-new-deal-for-social-housing, 2018-08-14.

[6]Ergebnisse des Wohngipfels, Gemeinsame Wohnraumoffensive von Bund, Ländern und Kommunen[EB/OL]. http://ffhf020a4b2348fa4829b23a756feda96d88sk5pbb9509vqv6vcn.fbyb.gateway.gsstd.cn/breg-de, 2018-09-21.

作者: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与住区研究所主任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焦怡雪                《城市发展研究》2020年第11期             

[关键词]:   住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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