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从明确定义出发,通过对现状的研判,明确整体目标,并通过结合内外部先进经验与量化公众需求,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未来发展建设举措与评价体系。
通过拆解新时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字,解析每个关键字的定义,形成完整的理论定义。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广义来说,是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共同去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互去促进,行政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道德观念,倡导诚信从业风气,促进食品安全保障单纯依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
从两个层面分析上海市现有的食品安全共治实践现状,包括1)事实结果层面,即上海市食品安全的事实现状;2)公众感知层面,即公众对上海市食品安全的感知与满意度情况。
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继续保持有序、可控、稳中向好的态势。
2019年,本市主要食品的食品安全总体监测合格率为98.1%;全年共接到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3起,食物中毒人数65人(无死亡病例),食物中毒发生率为0.27例/10万人口,继续保持较低水平,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民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评分为83.9分。
在这个良好的态势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
1.弥合上海市客观食品安全现状与公众感知的主观食品安全的差距,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出挑战
2.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薄弱,是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因素
3.政府部门:监管的复杂度高,现有资源效能饱和
4.公众期待和参与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参与渠道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通过识别食品安全的直接关系人和间接关系人,指出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公众、社会组织(包括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公众保护协会/公众自组织、媒体、研究机构/学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标准化组织等)均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重要的参与主体。
明确“联动模式”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协同模式选择,并指出这一模式现行的运行难点主要有:1)各主体食品安全问题认知不一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落地推进难;2)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定义不明确,导致各主体均片面的看待各自在其中的角色和权责,对各主体的权责认知不足;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缺少完整细节机制体制的设计与指导建设,导致治理管理边界不完全清晰;4)官方统一的、可互动的社会共治平台的知晓度低,降低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效能;5)缺少标准化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评价机制。
从协同体系与评价体系两个角度,澄清实现未来愿景的发展路径。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终极目标与本质依然是社会治理,因此,必须要遵循中国整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基本准则与要求,坚持党政同责,坚持政府主导地位,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认为政府部门未来的主导举措可以包括:1)明确社会共治定义,通过宣传推广加强并统一各主体的认知;2)定标准立制度,完善政策与制度机制;3)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生产经营者提高风险意识;4)加强交流沟通与信息共享;5)应用更多新技术手段,实现社会共治大平台;6)统筹共治机制运行
同时,面向政府部门的主导角色,以“权力 - 利益”方格工具,作为政府部门定位其他主体,澄清调动其他主体未来发展的方向与举措。
在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自治模式下,生产经营者不应当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被管理者,而需要更多地发挥其直接生产、经营食品的产业链价值,在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控制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通过拉动侧举措,助力生产经营者提高自律水平:1)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及多方标准;2)完善溯源系统的开发及推广;3)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加入到生产经营者征信中。
通过推动侧举措,助力生产经营者提升自律意识:1)制定激励与鼓励政策;2)提供政策解读与专业咨询支持;3)辅助引入新技术;4)提高媒体宣传曝光信息质量。
在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自治模式下,社会组织需要成为一个“合作者”。而由于历史治理模式的遗留问题,原有社会组织更多的是在一个“观众”的角色中,要发展成为合作者,至少需要经历2次关键改变。
在第一阶段,将社会组织发展为“需求源”角色,对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协同作用影响不断加大,并逐步分担政府相应的监管职能,这一阶段的改变更多依赖政府部门的赋权(包括委托、认证、授权等)。而在第二阶段,则需要社会组织通过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专业性,提高参与社会共治的获益。
通过推动侧举措,助力社会组织从“观众”向“需求源”转变:1)制定政策法规,向社会组织适当赋权;2)发展科技引导,完善大数据监管平台。
通过拉动侧举措,助力社会组织从“需求源”向“合作者”转变:1)政府背书+自我修炼,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2)加强多种形式宣传推广;3)转变保险的性质由产品发展为服务。
为使公众能从一个旁观者的角色未来发展成为合作者,需要经过两大阶段:首先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并配合大力推广已有的公众投诉等参与共治的渠道与途径,提高公众的影响力;其次通过满足更高更精细的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提高其因食品安全带来的获得感与满足感,从而更自发主动的参与到食安共治合作中。
推动侧举措,包括1)以政策法规明确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话语权;2)提供更多的有效维权渠道/平台。
拉动侧举措,主要是提供透明公开的信息共享渠道,加大宣传推广与教育。
同时,结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场景,引入食品安全共治成熟度评价的概念,形成评价体系的初步框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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