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的劳动就业
(一)新加坡的就业状况
根据《新加坡2014年人力资源统计年鉴》可知2013年新加坡劳动力总数为344.37万,总就业人数为335.2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7.82万,就业率达到97.36%。近年来呈现以下特点:
1、就业总人数稳步上升,失业率逐年下降
由表1可知从2003年至2013年新加坡就业总人数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11—2013年分别为314.97万人、327.47万人和335.29万人,同比增幅较前些年较低,从4%下降到2%,但就业状况总体较好,失业率除了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上升到3.2%之外,其他年份的失业率或保持不变或逐年下降,从2010的2.2%下降到2012年的2.0%,2013年继续维持2.0%。
2、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状况
新加坡的高等教育包括大学、理工学院和工艺教育学院,不同类别的学校培养学生的侧重点和课程不尽相同,新加坡秉承因材施教的宗旨,在全球高校扩招实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仍然适度控制大学的升学率,紧跟新加坡国情和市场变化,加之政府采取的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所以整体上新加坡大学毕业生就业趋势是比较稳定的,保持在90%左右。但2013年较2012年而言,就业率稍微呈现下降趋势。大学就业率由2012年的91.0%下降到2013年的89.3%。理工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由2012年的91.0%下降到89.8%,工艺教育学院同样从83.2%下降到了81.7%。
理工学院毕业两年后的就业率在三类学校中最高,达到92.8%,但平均起薪最高的仍然是大学毕业生,包括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和新加坡管理大学。平均起薪最低的为工艺教育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仅为1410美元。就业率最高的五大专业分别为四年制教育类文学士(100%)、四年制应用科学学士(97.3%)、三年制的会计学士(95.7%)、四年制航空航天工程学士(95.3%)、四年制的会计学士(93.2%),就业率前五的专业无一例外全都属于大学类别。就业率最低的五大专业分别为工艺教育学院的信息与通信技术(51.4%)、工程学(52.1%)和理工学院的商业、管理、设计与其他(53.4%)、混合课程(54.7%)、信息与数字技术(56.6%)。分属于理工学院和工艺教育学院,且都属于应届毕业生。起薪最高的专业集中在大学毕业生,紧接着是毕业两年的理工学院学生,工艺教育学院应届毕业生起薪最低。
3、就业结构趋于合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新加坡就提出21世纪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为此新加坡多年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将制造业、服务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就业人员也随之向制造业与服务业大量流动,由表3可知,新加坡有70.2%的人员在服务行业就业,15.8%的人员在制造行业就业,且2014年比2013年同比服务业就业所占比例仍然在上升。可见新加坡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就业结构也基本符合未来经济的发展。
(二)新加坡的劳工标准
1、劳动合同标准
新加坡《就业法》规定只要是雇佣双方以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被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该合同自动解除。无具体期限的工作合同,签约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签约一方在合约期满前提出终止工作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的规定如下:
(1)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
(2)如雇员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
(3)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
(4)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
2、工资标准
(1)付薪时间标准
新加坡《就业法》第三部分第21条规定:除去加班费,当月工资雇主应在第二个月的前七天支付,当月的加班费也应在第二个月的前14天支付,总的工资水平根据合同和雇员完成合同的情况而定。总工资或其他任何款项应在员工被解雇的当日或后3天内给付,不包括节假日。
(2)扣除工资标准
新加坡《就业法》第三部分第27条规定只有出现员工旷工、因疏忽或违约造成公司财务的损失、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须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等情况雇主才可以对员工的月薪进行相应扣除,但扣款一般不得超过月工资的50%。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
新加坡《就业法》第四部分规定员工一周应有一天无薪的休息日,可以是周末,也可以是雇主根据具体情况定的一周中的某一天。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每两周不超过88小时。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应该支付工人至少是正常工资1.5倍的工资。不少于3个月雇佣时间的员工,应当享有7天的带薪年假,12个月连续服务相同的雇主加一天的带薪年假,之后服务同一雇主每多12个月就多加一天,最多达到14天的带薪年假。
4、外国人力雇佣标准
没有工作通行证的外国工人禁止被雇佣,也禁止进入或留在工作场所。雇主要为外国雇员进行登记,当管理员决定延长或废除外国务工人员的工作通行证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外国务工人员。雇主直接或间接引起雇员津贴膨胀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管理者应当处于2万新元以下的罚款。一个雇佣外国雇员的雇主应该承担工人工作通行证的申请、发放、续签、恢复;购买和维护外国员工医疗保险、医疗检查、雇主或管理者要求的培训以及遣返回国的费用。
5、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法案》规定工伤赔偿覆盖除穿制服的人员(新加坡武装部队、警察、民防、中央毒品局和监狱服务)、自雇者、独立承包人和家政从业人员以外的全部雇佣者。该标准规定了雇主在什么情况下支付雇员医疗费用以及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分为门诊病假工资与住院病假工资,门诊病假工资少于14天的全额支付,15天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2/3,住院病假工资少于60天的全额支付,61天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2/3。对于因工伤死亡的赔偿以2012年6月1日为界限,该日期之前的死亡最高赔付为14万新元,最低为4.7万新元,该日期之后的死亡最高赔付为17万新元,最低为5.7万新元。
6、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标准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覆盖全体工人,规定了工作场所的占用者、雇主以及在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规定了对于事故、危险以及职业发生的调查主体与过程,并且必须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报告。每一个工作场所必须设立一个安全与健康委员会、配备一名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警员和审计员,以保障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进行监察。
7、以公积金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标准
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劳动者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一系列问题而专门为劳动者设立的保险制度,它覆盖了所有参加工作的职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所有雇主在雇佣人员时必须到公积金局注册,对未按时交款或违反《公积金法》相关规定的雇主或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罚款或拘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养老
《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会员在年满55岁后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神志不清终身残废则可直接提取公积金储蓄,如果55岁后仍在工作的,则可每隔3年提取一次。
(2)住房
住房包括公共住宅计划和自用住宅计划,公积金会员可将公积金储蓄用于向建屋发展局购买第一所租屋或根据住宅产业计划购买私人住宅。
(3)医疗
医疗包括医疗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1984年的医疗储蓄计划规定职工每月储蓄一小笔钱来保障将来患病时的费用。健保双全计划主要用于保障国民大病和慢性病,职工按照自愿原则自愿缴费,所得的赔付金额依据其缴费的多少和病种而定。
(4)家庭意外保险
家庭意外保险包括家庭保障计划和家属保障计划,家庭保障计划保护存户在未还清组屋贷款之前去世或终身无法工作时,其家人仍然拥有房屋;家属保障计划保护当存户死亡或终身无法工作时,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金。
(三)新加坡的劳动保护
1、未成年劳动保护
新加坡《就业法》第八部分规定任何工业和非工业部门都禁止雇佣15岁以下的儿童劳动,部分情况除外,如家族内部企业或有医师证明的13岁及以上的儿童可以胜任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以从事轻量作业。禁止任何工业部门雇佣未成年劳动者,禁止13岁以下的儿童从事任何职位。不允许13岁以上的儿童和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夜间工作,儿童不得连续工作3个小时以上,一天不得超过6个小时,未成年人不得连续工作4个小时,一天不得超过7个小时,不得在有毒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可以在船上、地下等工作场所作业。
2、女职工劳动保护
新加坡《就业法》第九部分规定妇女工作180天以上就可以享受8周的带薪产假和8周的无薪产假,如果出现孕妇因分娩而死亡的,雇主也应给予相应的资金。在此期间不得违规解雇,违者将处以1000新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施。另外雇主在妇女生产前3个月内对妇女出具辞退通知书,是可以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但雇主仍然需要承担妇女因生产而获得的权利和福利。
3、老年人劳动保护
新加坡1993年出台的《退休年龄法》规定60岁为法定退休年龄,雇主不得辞退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1999年进一步修订的《退休年龄法》将法定退休年龄提升到了62岁,如果企业违规辞退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工人,将构成犯罪被处以5000新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同时实施。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雇佣老年职工雇主的优惠政策,以弥补雇主因雇佣老年工人产生的损失。
二、启示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促进毕业生合理就业
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国一直以来就存在人力资源短缺的情况,外籍务工人员也一直占据了新加坡人力市场的一部分。但新加坡的高等教育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一直稳中有升,形势良好,一方面与新加坡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始终保持在社会生产和经济需求所能容纳和充分利用的水平内,把人才浪费降低到最低限度,有效杜绝了人才短缺和人才过剩的做法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新加坡重视职业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多类型人才,尽量减少结构性失业,做到人尽其才不无关系。我国应吸取新加坡经验,在高校招收人数上合理控制、专业设置上更加紧跟市场,并且扶持职业教育,优化大学毕业生人才结构。
1、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就业服务与指导
要针对大学生不愿意到艰苦地区或基层就业的供求矛盾困境,建立人力资本投资收益补偿机制,如对自愿到新疆、西藏等偏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大学生创业,针对创业大学生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简化小额贷款程序。鼓励到基层就业,积极完善“周转编制”政策,给予大学毕业生政策支持。
新加坡高校、学院一般都有毕业生职业指导服务机构且其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参与学校的办学决策,而我国目前设立毕业生职业指导服务机构的高校并不多,且大部分处于辅助部门,建议让其管理者参与高校专业设置等办学决策,逐步强化就业指导部门的功能,使其真正发挥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保障毕业生就业安全的作用。
2、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控制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
控制招生规模的政策已实行数年,但毕业生规模仍在持续加大,所以下一步仍需根据市场调查结果,进一步合理控制招生规模。另外,普通高等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的比例、各个专业的设置也应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调整,金融、国贸、法律等热门专业不能无限制开设。招生、职业教育应做好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专业与学制,弥补我国就业市场上高级技工和应用型人才的短缺。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就业结构
中小企业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也吸纳着大量的就业人才。但由于中小企业主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一部分大学毕业生不愿到中小企业就业,所以社会和政府有义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较好的经营环境,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并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完善我国劳动标准体系,强化监察力度
新加坡作为市场经济最完善的东盟国家之一,离不开其完备的法治建设。在新加坡法治健全的大环境下,劳方、资方和政府的关系较其他国家而言更加稳定。这当然离不开其完备的劳动立法,新加坡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就业法》、《外籍人力管理法》、《劳资关系法》、《劳资纠纷法》、《工人赔偿法》、《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退休年龄法》和《中央公积金法》等,所以我国在当前的劳动关系问题下,应该借鉴新加坡经验。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具体情况,建立劳动标准法、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监察与落实,达到保障劳动力市场上各个主体的利益与安全。
1、加强劳动标准立法
我国劳动标准散落在《劳动法》的部分章节和一些不同级别部门颁布的规章、条例、办法之中,并没有劳动标准专项法律;且一些内容存在滞后、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所以建议在适当的时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制定我国的《劳动标准法》,形成一套统一的、完备的、级别较高的劳动标准法律,让市场各个主体明晰自己的义务与权力,便于自律与监察。
2、强化劳动标准监察执行力度
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多层次的劳动监察体系、增强国内执法力度。政府有责任支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对于一些执行劳动标准目前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政府可以制定过渡性政策对之加以规范,逐步引导其完整实施劳动标准。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力度,创建全民遵守劳动标准的气氛,雇主雇员充分认识到自己应该遵守的标准与规定、违规的处罚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就业结构
2011年我国第二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在三次产业中居首位,达到51.6%,是服务业发展和繁荣的基础。因此,缓解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仅仅从第三产业自身的发展考虑是不全面的,必须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相融合,促进第一产业由传统转向现代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
1、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第三产业比重不断扩大及劳动力向第三产业流动是一个必然趋势,新兴的第三产业中如计算机服务、软件开发、文化传媒以及传统的批发、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的发展不仅能够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拉动内需,还可以带动第二产业的良好发展。所以要优先发展这些产业,从大学教育到就业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进行倾斜。
2、转变第二产业发展方式,挖掘吸纳就业潜力
继续发展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的作用,走现代化工业、绿色工业的发展之路。
3、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我国历代的小农经济,将中国一大部分百姓局限在了第一产业就业,合理的就业结构意味着更多的人从第一产业流向二、三产业就业,要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实现机械化的现代农业,提高一产的生产效率,解放人力,加快城镇化步伐,使多余的一产剩余劳动力进行自由流转。
作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所所长 杨宜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郜凯英 来源: 《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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