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领域,同一客户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下设机构之间可完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项业务。但从反洗钱履职的角度,开展金融业务的各下设机构分别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上报,形成数据孤岛,无法了解交易全貌和集团内的关联交易,使得反洗钱监测分析存在遗漏风险。同时,各下设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不同,面临的洗钱风险不同,可疑交易甄别尺度可能不同,研判人员反洗钱专业度不一,可能导致误判;更重要的是,非金融机构可能成为洗钱渠道,但无反洗钱交易监测专业支持。
随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国内的反洗钱合规要求也在不断收紧。中国人民银行在《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中明确指出: “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结合各下设机构的业务和产品特点,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洗钱风险在不同下设机构间的传导。”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也明确要求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的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管控,以实现识别、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总体风险。还在并表管理防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隔离制度,并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此外,《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的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对法人金融机构整体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的评价,可以考虑:集团层面洗钱风险管理的统一性及集团内信息共享情况。” 这也给金融控股集团的反洗钱合规带来了新的挑战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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