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后,在运行机制、评级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进展,但中小评级机构发展仍较为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在研究美国中小型信用评级机构运营机制和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评级监管体系对促进我国评级机构规范运作、评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因未能发挥危机预警功能、与证券发行人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而饱受指责。同时,美国信用评级监管部门也因高度依赖信用评级结果、未对其过分宽松的评级方法采取严格监管措施而大受非议。金融危机后,为缓解信用评级行业高度垄断、信息不透明、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美国搭建了多层次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框架,即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全国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NRSROs”)市场准入制度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框架,监管范围涉及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NRSRO)资质认定、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监督执法等方面。同时,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或修订了多部涉及信用评级监管的法律法规,例如《信用评级责任和透明度法》《金融改革法案修正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为进一步有效控制评级机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SEC制定了一系列与NRSROs有关的监管制度,规定了NRSROs的登记程序,规范并维护了评级机构市场秩序,为鼓励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SEC的推动下,伊根-琼斯等投资人付费的小型评级机构通过了NRSRO资质认定,显示了SEC在鼓励小型特色评级机构参与评级市场竞争的决心。
据SEC公布的2014《全国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NRSROs年报”)披露,2008年至2013年美国信用评级市场的逆赫氏指数①均值为2.82,说明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状态。2014年,在SEC注册的NRSROs共10家,按评级业务量和分析师数量划分,大型评级机构为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家机构2014年评级业务量在300 000笔至1 124 700笔之间,占NRSROs总业务量的96.55%,评级人员平均为1270名,占NRSROs评级人员总数的90.35%;中型评级机构为晨星评级、贝氏评级、杜邦信用评级和克罗尔债券评级,年评级业务量在6000笔至44 000笔之间,评级人员平均为77名;小型评级机构为伊根一琼斯、日本信用评级和HR评级,年评级业务量在180笔至1000笔,评级人员平均为32名。美国信用评级市场的产品共计5个类别,分别为金融机构评级、保险公司评级、公司发行人评级、资产抵押债券评级和政府债券评级。三大评级机构从事以上所有产品的信用评级业务,中小型评级机构从事1~3个类别的评级业务。
自SEC确立新的评级监管规则以来,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态势有所缓解。一是评级业务量方面,据2014年NRSROs年报显示,三大评级机构业务量占比自2007年的98%下降至2013年的96.6%,中小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加。二是行业集中度方面,除被三大评级机构垄断的政府债券评级外,信用评级市场的逆赫氏指数有所上升,即垄断局面有所缓解;金融机构评级和资产抵押债券评级的逆赫氏指数上升较为明显,主要原因为新进入评级市场的中小型机构大多从事这两类业务。三是人员方面,2010年至2013年,三大评级机构的人员数量增加9.4%,中小型评级机构的人员数量增加43.8%,反映出其逐步拓展市场的趋势,例如克罗尔债券评级和晨星评级在进入发行人付费的结构性金融市场后,评级从业人员数量自2010年至2013年增加544.4%和76.5%。
(一)获NRSRO资质中小型评级机构发展概况
在美国信用评级市场上,获得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对信用评级市场有着较大的影响,其评级结果也具有较强权威性。近年来,获得NRSRO资质的中小型评级机构(以下简称“中小评级机构”)通过专注特定领域开展评级、提升业务量、拓展业务类型、兼并收购等措施,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在整个评级行业赢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一是专注特定领域开展评级业务方面。部分中小评级机构通过提供独特的评级理念与方法,在某一领域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赢得了市场。例如,贝氏评级主要从事保险公司评级,其评级业务量占整个保险公司评级业务量的24.2%,仅次于标普;克罗尔债券评级和杜邦评级在资产抵押债券评级的两项子项目中分别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即克罗尔债券评级在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BMS)中排名第三,杜邦评级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中,占据83.8%的市场份额。
二是提升业务量和拓展业务类型方面。根据2014年NRSROs年报,中小评级机构中业务量和业务种类拓展最为明显的3家机构为克罗尔债券评级、贝氏评级和杜邦评级。贝氏评级主要侧重于保险公司评级,2013年至2014年,保险公司评级业务增长近1%,超过穆迪和惠誉。克罗尔和杜邦通过拓展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类型,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其产品主要包括新研发的和不常发行的资产类别。例如,克罗尔对“飞机债券”(Aircraft Securitizations)和资产评估清洁能源融资项目(PACE)进行评级;杜邦对学生贷款进行评级。
三是兼并收购方面。近年来,中小评级机构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完成并购,拓展市场做大做强。例如,晨星评级于2010年收购了获得NRSRO资质的Realpoint公司,为其结构性金融产品打开了市场,目前有超过225家机构投资公司订阅其产品。
(二)克罗尔债券评级公司介绍
中小型信用评级机构中,克罗尔债券评级公司(以下简称“克罗尔公司”)发展最为迅速,市场占有率增加最快,在中小评级机构中较有代表性。克罗尔公司成立于2010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主要从事金融机构评级、公司发行人评级及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其中,金融机构评级的业务量占其总业务量比重最高;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业务量增长最快。近年来,克罗尔公司主要通过拓展结构性金融产品领域的业务来开拓市场。
截至2014年底,克罗尔公司共有96名分析师和14名信用分析主管。初级信用分析师拥有金融、经济、会计或计算机科学的本科学历,主要进行研究或协助高级分析师工作。高级分析师或信用分析师主管通常有金融、经济或相关领域的更高学历,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主要对信用评级质量负责。该公司主要提供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和评级订阅服务两种业务。信用评级报告业务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评级订阅服务业务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两种业务模式在评级对象、评级信息、评级方法、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信用评级报告业务
克罗尔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业务包括资产抵押债券、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和住宅抵押贷款债券等项目的评级。公司根据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资产类别和地域的不同,开发了各具特色的评级方法。例如,在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中,克罗尔公司采用内部程序对资产池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通过独立模型进行实验或由第三方检验等方法对内部程序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在此基础上,该公司根据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具体特点和细节,建立预期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对资产池的信用违约风险进行分析。
在开展评级业务的过程中,克罗尔公司首先会对评级小组和被评机构进行调查,确保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之后,根据评级项目时间长短和评级信息的获取进度,整个评级过程会召开多次评审会议。在最后一次评审会议结束后,该公司以评级公告的形式发布评级结果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在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中,为使投资者在交易前获得评级分析结果,该公司通常会以预售报告的形式提前公布评级结果,并在交易结束后公布最终结果。
2.订阅评级服务
克罗尔公司评级的订阅评级服务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主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财务实力评估。在投资人付费模式下,由于被评机构提供信息资料有限,克罗尔公司主要依靠公开市场信息开展评级业务,信息来源包括问卷调查、网站信息、证监会注册文件和监管报告等。例如,评估金融机构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其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备案资料。订阅评级服务的评级过程包括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部分。一是定量分析部分,评级小组首先将收集到的监管资料和备案信息等文件导入订阅评级服务系统,运用统计模型对被评机构财务报表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之后,运用评级模型给出信用等级和一系列财务经营指标。二是定性分析部分,评级小组将整理后的数据与定性信息相结合,对被评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形成最终级别。评级结果将储存在评级数据库中,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订阅者发布。
(三)中小评级机构收费模式比较分析
获得NRSRO资质的中小型评级机构大多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克罗尔公司和晨星评级,这些公司在设立初期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后来引入发行人付费模式,拓展业务范围;目前NRSROs中只有伊根-琼斯完全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投资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根据收集到的公开资料对被评对象开展主动评级或独立评级,由于不存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的级别竞争问题,评级标准更为严格;在跟踪评级方面,因评级机构开展跟踪评级的时间间隔较短,相比发行人付费模式,评级结果的及时性更高。然而,由于评级资料大多来源于公开信息,以及评级结果的外部性特点,投资人付费模式下的评级结果稳定性较差且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部分评级机构难以获得合理收益。发行人付费模式下,投资者可免费获得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也可通过收取评级费用获得较高的收益,但该模式存在较严重的评级采购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因此,中小评级机构一般在初期采用投资人付费的经营模式,通过执行严格的评级标准,在信用评级行业积累一定的声誉,之后随着评级业务不断扩展,最终转向发行人付费模式。
(一)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最初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设立,在经过之后10年的几次清理整顿后,评级机构开始走向独立运营。目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法人信用评级机构约97家,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整个信用评级行业呈现正三角关系,从下至上依次为信贷市场主体评级、关联企业和集团客户评级、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短期票据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和债券市场评级。中小评级机构在整个评级行业占比较大,主要从事借款企业评级、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等。这些机构主要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包括向被评对象收费和向商业银行收费两种模式。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小评级机构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人才流失严重,评级分析人员层次不高;评级公信力较低,评级报告与金融机构的信用报告同质性较强;部分评级机构追逐短期利益,难以协调与承担其公共管理职能;评级标准不统一,评级报告质量不高,报告使用者不满意。
(二)对我国中小评级机构发展的建议
目前,美国中小评级机构发展进程加快,评级市场垄断态势有所缓解,评级监管部门也在监管理念、监管措施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借鉴美国中小评级机构发展经验,对我国中小评级机构发展和信用评级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根据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特点,引导其在特定领域开展评级业务。建议制定符合我国中小评级机构特点的相关政策,引导中小信用评级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发挥地域优势,专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开展评级业务;鼓励中小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对模型进行定期检验和完善,加强风险揭示能力,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具有自身技术特点的评级体系;督促中小评级机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评级报告质量,提高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是鼓励中小评级机构完善现行收费制度,推动探索多元化付费模式的发展。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以发行人付费模式为主,在该模式下,中小评级机构间存在较为严重的级别竞争问题,且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间存在利益关联。我国中小评级机构大多从事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收入来源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此类业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缺少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建议中小评级机构探索多元化盈利模式,例如,在特定领域尝试投资人付费模式,以减少“级别购买”现象,提高评级公信力。同时,建议鼓励评级机构提高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积累评级经验和市场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促进评级机构提高人员素质、打造精英团队。建议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合理方式向信用评级报告使用者公开;指导信用评级机构建立评级内控制度和利益风险防范制度,加强评级业务规范,提供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鼓励中小评级机构加强对评级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精通特定行业的评级分析人员,减少评级人员一专多能现象。
四是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培育品牌中小评级机构。建议在符合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对中小评级机构进行合理扶持,扩大市场对评级产品的有效需要,同时引导评级机构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外部评级结果的参考,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行业公信力的中小型评级机构。
注释:
①赫氏指数(HHI)是反应市场集中度的综合指标,即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逆赫氏指数(HHI Inverse)指可反应市场集中度的同等规模的公司数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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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鹂 安瑞萍
出 处:《征信》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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