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荐的 ADR 根据其交易市场(OTC、交易所或美国私募市场)和是否发新股筹资分为四级,其中只有二级、三级 ADR 可公开交易,且只有三级 ADR可以发新股筹资。目前,对大部分有发行 CDR 需求的公司而言,尤其是海外想要回归 A 股的“独角兽”们,可以公开交易和筹资是非常必要的,在CDR 发行的初期,二级 ADR 与三级 ADR 应是 CDR 参考的主要方式。
ADR 的存托机构要求具备证券承销和保荐的资格,因美国金融混业的特征, ADR 的存托机构一般为大型商业银行,ADR 的存托机构也称为存托银行。我国自 1993 年起实行金融分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发行业务,不具备CDR 发行的完整业务资质;国内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保荐上经验丰富,且不乏境外分支机构较为完备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或为 CDR 的合适存托机构。
CDR 的运行机制应与 ADR 类似,主要包括发行、交易及注销三大环节。(1) CDR 的发行:将基础证券转换为可在中国 A 股市场交易的 CDR,这个基础证券可以是已经在海外市场流通的基础股票或 DR,也可以是公司增发的股票,发行的 CDR 分别对应二级 ADR 和三级 ADR。(2)CDR 的交易与股票、债券相似,投资者既可在 A 股市场直接买卖 CDR,也可向相应存托机构要求买入新的 CDR(即发行新的 CDR)或卖出 CDR(即注销 CDR)。(3)CDR的注销:国内投资者向国内经纪人卖出 CDR,国内经纪人联系基础证券所在地(境外)经纪人,存托机构收回 DR 并注销,基础证券回流所在地市场。
对在港股上市且以 ADR 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其 ADR 对应的普通股股数占基础证券平均比例约 11.54%,对在 A 股、港股上市且以 ADR 在美上市的样本企业,其 ADR 对应的普通股股数占基础证券平均比例约 7.87%。考虑 A股市场的实际承受能力,我们预计企业以 CDR 形式在 A 股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占基础证券的比例会在 10%以内。
目前,市值超过 200 亿人民币的在美上市中概股共 37 只,合计市值约为 9.79万亿人民币。若按基础证券 10%的占比上限发行 CDR,同时结合目前 A 股对美股的估值溢价,以 CDR 形式回归的在美上市中概股将吸收约 1.3 万亿人民币的资金,约占目前 A 股合计市值的 2.27%。假设有 50%的上述中概股在未来 3 年回归,粗略估计 CDR 新增融资上限需求每年在 2200 亿人民币左右,与 2017 年 A 股 IPO 融资额相当(募资规模 212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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