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
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
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
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
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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